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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燃氣(油)鍋爐低氮改造以獎代補資金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發布實施的“清潔空氣行動計劃”以及北京市《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DB11/139-2015),鼓勵燃氣(油)鍋爐業主單位開展低氮改造工作,切實控制全市燃氣(油)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水平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低氮改造,是指燃氣(油)鍋爐業主單位通過采取更換低氮燃燒器、整體更換燃氣鍋爐等方式,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的污染治理工程。
第三條 資金的管理遵循計劃先行、統籌安排、績效導向、科學監管的原則,充分發揮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。
第二章 補助范圍
第四條 本市范圍內于2015年7月1日之前建成的在用燃氣(油)鍋爐業主單位(含中央、部隊、市屬、區屬等單位)實施鍋爐低氮改造,可享受補助資金。
第三章 資金補助標準
第五條 根據治理效果,實行差別化的資金補助政策。
第六條 單臺20蒸噸及以下燃氣(油)鍋爐低氮改造項目,資金補助標準為:
(一)通過更換低氮燃燒器的方式進行改造,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大于等于50%,且濃度值低于30毫克/立方米的項目(簡稱方式一):
1.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4蒸噸
補助資金=2×鍋爐容量+3.5 (萬元)
2.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
補助資金=1.5×鍋爐容量+6 (萬元)
(二)通過更換低氮燃燒器的方式進行改造,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大于等于50%,且濃度值達到30-80毫克/立方米之間的項目(簡稱方式二):
1.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4蒸噸
補助資金=1.2×鍋爐容量+1.5 (萬元)
2.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
補助資金=鍋爐容量+2.5 (萬元)
(三)通過整體更換鍋爐,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大于等于50%,且濃度值低于30毫克/立方米的項目(簡稱方式三):
1.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4蒸噸
補助資金=2.6×鍋爐容量+7 (萬元)
2.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
補助資金=2.5×鍋爐容量+8 (萬元)
第七條 單臺鍋爐20蒸噸以上的,采用低氮改造或末端脫硝,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大于等于50%,且濃度值低于30毫克/立方米的項目,按照改造投資額的30%給予補助資金;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大于等于50%,且濃度值達到30-80毫克/立方米之間的,按照改造投資額的25%給予補助資金。
第八條 市屬全額預算撥款單位實施改造的,按照改造投資額的70%先行預撥;項目完工后,根據財政評審中心對竣工結算的審核結果進行清算,多退少補。
第九條 市屬差額預算撥款單位實施改造的,按照補助標準上浮50%安排,給予補助。